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驻马店**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驻马店**限公司、第三人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刘**、白**、乐全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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