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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察总队二支队诉被上诉人李**撤销行政通知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察总队二支队与被上诉人李**撤销行政通知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14年11月4日凌晨2时30分,原告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C×××××的重型厢式货车正常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664公里东半幅处时,撞上第四车道的赵*,造成赵*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5日,被告河南省**察总队二支队作出第201412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同等责任;2014年12月9日,原告就第201412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河南省公**警察总队提出复核申请;2014年12月17日,河南省公**警察总队予以受理并作出豫公高交受字(2014)第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2014年12月23日,河南省公**警察总队作出第2014003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因该案已提起民事诉讼,终止复核。2015年2月9日,河南省公**警察总队作出(2015)第001号《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审核结论》,审核认定被告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作出的《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告对此不服,于2015年3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第2015001号《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河南省**察总队二支队作出的第2015001号《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载明:“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资格证将被依法注销,请在三十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将依法公告作废。自即日起,你不能继续驾驶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该《通知书》已对本案原告李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资格进行了限制,实质上是一种注销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驳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据此,本案被告作出的《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六项具体情形的任何一项,属超越职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河南省**察总队二支队于2015年1月22日对原告李某某作出的第2015001号《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河南**察总队二支队提起上诉称,其所作出的2015001号《办理注销最高准假车型业务通知书》仅仅是一个通知行为,只是通知当事人及时办理有关业务,对当事人实际权力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被上诉人驾驶证的降级业务是由许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法律依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李**通过相关考试取得驾驶证获得了行政许可,而河南省公**察总队二支队作出的第2015001号《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对李**的准驾车型资格进行了限制,实质上是一种注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职权范围。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察总队二支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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