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上诉人青**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