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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