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林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原告却未按照规定交纳公告费,且在本院告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也未办理公告手续,应当承担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原告张*不服被告宝丰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白*与河南林**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睢**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阳光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