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宝丰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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