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洛阳**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洛阳**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下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