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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洛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洛阳**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洛阳**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下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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