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艳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应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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