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原告却未按照规定交纳公告费,且在本院告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也未办理公告手续,应当承担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原告张*不服被告宝丰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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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睢**与河南**限公司、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