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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建设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某、王**,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侯**、张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2年9月份,王**的丈夫张某某通过其表舅李某某认识了陈**,在吃饭的时候张某某称要在商丘办理电动出租车公司,陈**就以能够办理电动出租公司为由骗取了张某某40万元。

2013年4月份陈**以能够在郑州移动公司找到工作为由,骗取了张某某的侄子王某丁8万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王**、王**、王**、温*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王**陈述;书证等有关证据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建设辩称,不是诈骗,做这件事情是出于给朋友帮忙。给王**安排工作时也带王**和其女朋友见了温*。没办成事愿意承担后果,愿意退钱。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设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王**给付了其陈述中所称的现金被陈建设非法占有。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陈建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3、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想要通过非法途径达到办理电动汽车出租车公司手续和找到工作的想法是有风险预知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2012年9月份,张某某准备在商丘成立电动车出租车公司,通过其妻子王*甲在郑州的表舅李某某认识了被告人陈**,张某某请托陈**帮助办理在商丘办理电动出租车公司的相关手续,陈**表示能够办理后两次以办事需要花钱为由骗取了张某某40万元。

2013年4月份陈**以能够在郑州移动公司找到工作为由,骗取了张某某的侄子王某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2年9月份通过郑州其表舅李**认识陈**,陈**和李**是战友。当时想在商丘办一个电动出租车公司,就和其堂哥王*乙到郑州找李**帮忙,李**给介绍了李的战友陈**,陈**称一个月内能把手续批下来,并说办这个事得20万,其就相信了。后其让妻子王*甲准备好钱后从邮政银行卡上给陈**转20万元。后没几天,其给陈**打电话,陈说正在办,此后基本上过一两天就给陈**打一次电话,每次陈**都说正在办,让别急。2012年11月24号中午陈**到商丘找其,让再拿20万,分二三张卡,并说打点领导,送给领导后就能签字了。其就让其妻子准备好钱后从商**银行办了二张卡,每张卡存十万元现金,陈**把二张二十万的银行卡拿走了。之后其催陈**,陈**说快了,别急,这几天领导就签字了,并说找的人是郑州森林公安局政委王*丙,这个事肯定能办成。后每次找陈,陈**总是以各种理由往后推托。找的急的时候,陈**就开车来商丘一次,以各种理由安抚,也是说别急,正在办,找领导没找着,领导忙这些话。到了2013年12月份其开始怀疑陈**在骗其,要求陈**:不办了,把钱还了。陈**说行,但一直不还钱,后其要报案,陈**在2013年12月19号晚上来商丘找其,说一个星期内把40万元全部归还,其逼着陈**打了借条,内容是“今借张某某现金40万,十五天之内还清,”条上写着陈**的名字和日期。到了2014年元月份,又给陈**打电话,陈就不接电话了,发短信陈回复说正在想办法,不能确定时间还钱。2014年1月其和妻子、王*乙、李**找到王*丙,王*丙说:“陈**给我提过这事,但我没给他办,我还给陈**说要办这事业得通过正规的手续,从此之后我都没问过这事了。”后通过王*丙,陈**给其打电话说二天之内还钱,但到现在也没还钱。就报警了。

2、被害人王**陈述,2013年其毕业前,其父王**、姑**某某和陈**等在一起时,其父说起为其找工作的事,陈**自称能帮找工作。2013年6、7月份,其父给陈**联系好,让其去找陈**送钱帮其找工作,陈**答应在移动公司给其和妻子安排一个工作。其和妻子孙某某到郑州给陈**5万元钱,后陈**提出安排两个人要8万元,其通过银行转账又转给陈**3万元钱。后陈**一直也没有给其和妻子安排工作,期间其给陈**打了好多次电话,陈**一直让等着,说是要等领导安排,不能着急。开始的时候还能联系上陈**,再后来就联系不上陈**了。感觉自己被诈骗了。

陈**称找的是河南**理局一位叫温*的人,在2013年6月底,陈**让其和其妻子拿着毕业证书等一起去温*的办公室,当时陈**让其把简历交给温*之后就让其下楼了,陈**和温*说的什么不清楚。后在河南**理局帮了5天忙,主要工作就是改通信行业的卷子,期间里面员工说:“你只是在这里帮忙,什么都不是。”

3、被告人陈建设人口详细信息证实,陈建设出生于1975年7月15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公安机关情况说明,2014年1月26日王*甲报警称在2012年9月份,陈建设称能够帮助其丈夫张某某在商丘办**车公司,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向张某某要取活动经费40万元,收钱后陈建设未能办成任何有关出租车事项,并跟陈建设无法取得联系。

办案民警到郑州联系温*,温*在外学习,电话联系时温*说陈**曾领一个姓王的年轻人找他并给他送了毕业证,让其帮忙找工作,但其当时就给陈**说安排工作不可能,陈**说让王姓男子帮几天忙,温*同意后,就让王姓男子在其单位干了几天活。

5、抓获经过证实,陈建设于2015年4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6、手续费收据、开户凭单、账户交易明细凭证证实,2012年9月24日陈建设6221504910001885422账户汇入20万元,汇入账户为62×××01(王*甲账户)。

王*甲于2012年11月17日在中**银行开两个账户各入10万元。账户号分别为:60×××54、60×××46。

7、暂押人员登记证证实,陈建设于2015年4月18日被丰**分局暂押三天。

8、借条证实,陈建设于2013年12月19日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张某某现金40万元。15天之内还清。

9、河南**理局临时用工考勤表证实,王**在河南**理局临时改过5天卷子。

10、姜某某的基本信息证实,姜某某出生于1967年7月21日,身份证号码××,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明路17号院1号楼20号。

11、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证实,本案陈建设供述诈骗张某某的40万元中,有20余万元交给了姜某某,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明路17号院1号楼20号,经查姜某某在这是空挂户,找不到姜某某此人。

12、证人宁*(姜某某的老师)证言证实,其户口上有一个叫姜某某的,以前是其学生,毕业之后想在郑州工作,因为是老乡,又是姜某某的老师,就同意让姜某某的户口落在了其户口上,但姜某某一天也没有在其家住过。现在在什么地其不知道、从事什么工作也不知道,现在有五年多没有见面了。*某某在外债务很多,经常有人到其家中找姜某某讨债,还收到过法院的传票。

13、证人王*甲(系本案被害人张某某的妻子)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王*甲和其丈夫张某某通过其舅李某某找到陈**帮忙办理出租车公司的事情。王*甲听张某某等人说陈**比较有实力,在郑州认识森林公安局的王*丙政委。几天后,陈**电话联系张某某要20万元,其就到邮政银行给陈**汇了20万元。2012年11月24日,陈**来到商丘称还需要20万元,并让其办理两张银行卡,每张里面存10万元,王*甲办理后将卡交给陈**,之后陈**一直没有将手续办好,王*甲问其要钱,陈**承诺还钱,并写借条,但陈**一直未还钱,后来就联系不上了,王*甲和其丈夫找到王*丙,王*丙称未帮助陈**办理过出租车公司的事,王*甲感觉被骗,遂报警。

14、证人王*乙(系被害人王*丁父亲)证言证实的其堂妹王*甲及陈**被骗情况同王*甲证言证实情况吻合。

并证实,2013年中旬,其和张某某、陈**一起吃饭时询问陈**是否能帮其儿子王**和孙某某(王**对象)找个工作,陈**称可以办,需要8万元钱,后王**和孙某某到郑州找陈**并交给其8万元,但一直没有办成并推脱,2014年10月份后无法联系上陈**。

15、证人王**(河南省森林公安局政委)证言证实,王**与陈**是普通朋友关系,知道陈**是退伍军人,具体做什么,以什么生活,不太了解。陈**于2012年9月底曾到其办公室一次,拿着四轮电动车的介绍说明,让王**帮他联系在全省范围内做电动车出租车的相关事宜,并称他在商丘市开了一个电动车生产厂并且已经开始电动车出租车的试运营,王**告知陈**按照程序去审批就行了,其没有帮助陈**办理电动出租车公司审批手续。后来有商丘市的两个人来找过王**,说陈**以办理电动车出租车公司审批手续的名义骗了他们50万元,他们找不到陈**了,就找王**,王**给陈**打了个电话,称如果没有帮人办成事就把别人的钱退回去。

16、证人温*(河南**理局副处长)证言证实,通过河南省森林公安政委王**认识陈**的,跟陈**不是很熟悉。大概2013年6、7月份,陈**来单位找其说陈一个侄子王**大学毕业看能不能找个工作,其说办不成。当时单位职业技能中心负责人焦*正好也在其办公室,其对陈**说单位临时用大学生改卷子,让陈的侄子来这里改几天卷子也行,陈**说中。其就安排焦*让陈**的侄子改卷子了。干了几天,什么时候走的不知道。陈**没有带着王**的女朋友孙某某把毕业证简历交给其。陈**没有给其送过钱和礼。

17、证人李某某(系被害人张某某亲戚)证言证实,张某某是其妹妹的婆家侄子,在2012年9月份找过其办理电动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手续。其和陈**是战友,其向陈**提到这个事,陈**称认识省里一个退下来的秘书长,秘书长和商丘的领导关系很好,能办成这个事情,但这个事需要花钱,其就相信了。其给张某某联系,告诉张某某其战友陈**能办成这个事,并让张某某到郑州见陈**。见陈**后,陈**让张某某准备二十万元钱。后张某某就回商丘准备二十万,并汇给陈**。过了十来天,大约在9月底10初左右,陈**整理了一份很精致的出租汽车申报材料让其看,并说过几天让领导在材料上签个字,然后再到发改委和交通局去立项,之后办理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后来,张某某对其说陈**又让打了二十万,其就不间断的催张某某办理这个事,陈**以各种理由让其不要急,一直拖到2013年5月1日。后来其妹王*甲也一直催,张某某也催,其就一直催陈**,到了2013年7月份,张某某就不接其手机了,发短信也不回。

陈建设没有说这个秘书长名字,因为催得急了,陈建设不说认识省委退休秘书长的事了,又说认识河南省森林公安局王**,王**认识商丘市一个领导,这个领导能办成这个事情。后来陈建设不接电话了。

18、证人焦*(河南省**技能中心)证言证实,王**是温*安排到通信管理局改卷子的,王**在通信管理局改了5天卷子,2013年7月12号来的,干的有五天左右,一天50元,是临时的。后来自己不干了,焦*不认识陈建设。

19、被告人陈建设供述与辩解,2012年8月份,其战友李某某问其能不能找人帮忙在商丘批一个电动车出租车公司,其就找到朋友王**,王**称可以找关系办,商丘认识的有领导,需要钱去操作。其又问了朋友姜某某,姜某某说:可以找关系办,得花70万左右。后其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说:可以办理电动出租车公司,可能要花80万左右。后李某某就领着李的外甥张某某和张某某的哥哥到郑州找其,其就对张某某他们说:可以找关系去协调这个事,得花80万。张某某说先拿出来20万跑这个事,后张某某给了其一份申请电动车出租车公司的材料让拿给领导看。第二天张某某回商丘之后就把20万打在了其银行卡里。之后其开始找姜某某和王**跑这个出租电动车公司的事情,其两次给姜某某125,000元,又给姜某某买了3万块钱的礼,并且其还把张某某给的出租车公司材料给了姜某某,姜某某说找人给办。其又开始找王**办电瓶车出租公司的事,先期送给王**一些茶叶、特产总共花了7千元钱左右,并送给王**7张购物卡价值3万元,然后王**就答应帮问问这个事情。之后过了有两星期给王**和姜某某打电话询问,王和江都说在办理这个事情。一直到2012年年底,其又问王**和姜某某,王**说这个事在协调。姜某某说正催着,趁过年在给领导送点礼,看能不能有个结果。其就去找张某某说这个事,让张某某再弄20万,将这20万存2张卡,一张10万。后张某某的媳妇就给其2张邮政银行卡,并给其说了密码。之后其拿着银行卡去给王**和姜某某去送,王**和姜某某都不要,最后其把2张卡钱都取出来,先给了姜某某钱及礼品85,000元,给王**花了7万元左右。年后其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王**说:跑着类,别急。王**找的人是当时的商丘市市长,知道姓余。姜某某说一直想办法催着的。一直到2013年年底的时候,姜某某和王**一直让等着,张某某和他媳妇都打电话说:这事不办了。其就说:想办法看看能不能把钱要回来,要不回来其想办法给。后给王**要钱,王**说等等再说。找姜某某要钱,姜某某说协调协调看能不能把钱退回来。期间张某某一直要钱,张某某的媳妇要求其给他们打借条,其就打了一张40万的借条,还款日期是一个月左右。到了还款日期因为没钱还不上没脸见张某某,就一直躲着。期间张某某打电话其都说别着急,其想办法把这个钱填上,一直到现在没有还给张某某。分别找的姜某某和王**,他们二人互不认识。

和王**在2005年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和姜某某也是2005年通过朋友认识的,平时关系不错。王**说找的是商丘市的余市长。姜某某说找的是河南省省政府的一个朋友,具体姜某某找没找不清楚。其认为王**和姜某某的关系有能力办这个事情,就把张某某的40万花给王**和姜某某了。

2013年4月份,张某某的哥哥王*乙让其给他儿子和他儿子女朋友帮忙找份工作。其问温*能不能帮忙安排两个学生去通讯公司上班,温*是河南**局办公室主任,温*说安排没问题,得花点钱。其对张某某和张某某的哥哥说可以办这个事,共向张某某的哥哥要了8万元,然后就把王*丁和他女朋友的资料给了温*,给温*现金及礼品55,000元,剩下的钱其花了。温*一直到现在安排工作的事情都没有办成。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陈**以能办成事为名,在接受张某某及王**之父的请托接到张某某、王**的钱后,其供述分别找的王**、姜某某、温*帮忙,并给上述人员送礼,将钱花完。但证人王**及证人温*均否认收受陈**送的礼金,也否认陈**所供述的请托事项。而姜某某只是宁*户口上的一个空挂户,根据宁*证言,已经五年没见过姜某某,并且经常有人找姜某某讨债,且公安机关一直查找不到此人。故被告人将钱交给此三人办事,证人不认可,被告人亦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利用被害人请某的机会,将被害人请某的钱财据为己有,直至案发未能退回被害人,因此,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他人办理请托事项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未能退出赃款,且不能真诚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建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建设所得赃款,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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