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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强制隔离解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瀍河公(治)强戒决字(2015)004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闫**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结束后,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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