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先有与被告内乡县桃溪镇桃溪村后岗组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先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常先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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