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河南省**有限公司、河南**设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继续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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