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继续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435梁新成诉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葛某某、陈**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苗*真犯强奸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原告许*甲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河南三**限公司、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先有诉内乡县桃溪镇桃溪村后岗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乡县桃溪镇桃溪村后岗组诉南阳**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某某与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强制隔离解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中**二十七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