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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梁新成诉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新成与被告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还需补充证据为由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新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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