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新成与被告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还需补充证据为由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新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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