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裕**限公司承揽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393元,减半收取4696.5元,由上诉人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