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等与夏**、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等十人与被告霞**、王广现农村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秋天,原、被告约定原告为被告建房,按照建房进度支付工钱,被告按照进度支付工钱,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一部分工钱,原告在为被告完成大部分主体工程后,被告违约,要求全部完工后再支付下欠工钱,由于被告不再按照约定支付工钱,导致原告无法施工。原、被告协商,由被告另外找人建房,建筑工具由被告使用,被告支付租金1500元,现在被告房屋已经竣工,被告拒不支付下欠工钱28837和租赁费用,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8837元、返还建筑工具,支付租赁费1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提供建筑施工合同,且在施工后未经过清算,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4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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