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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结婚,2013年8月生一子董**。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务。现因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王*要求离婚,被告董某某同意离婚。

2、婚生子董**由被告抚养,原告不付抚养费。

3、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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