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黑**、田**与被上诉人张**、王**、王**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前由郑州**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惠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黑**、黑**、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