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吴某诉被告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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