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吴*与李**、南阳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吴某诉被告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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