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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成立诉汝州市蟒川镇营张村第八村民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补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渠成立诉被告汝州市蟒川镇营张村第八村民组(以下简称“第八村民组”)、汝州市**民委员会、第三人李民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渠成立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渠成立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渠成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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