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洛阳高新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因与被上诉人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高新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的代表人张得存及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