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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洛阳高新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洛阳高新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因与被上诉人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高新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的代表人张得存及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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