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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博爱**源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博爱县国土资源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因博爱县国土资源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处理结论,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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