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博爱县国土资源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因博爱县国土资源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处理结论,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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