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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李**、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与被告李**、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里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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