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考虑,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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