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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安阳市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31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上诉人作为村民与被上诉人西**委会不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为了保证中华路北段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安阳市城建三年计划指挥部的工作安排,经该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制定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且已按该方案安置补偿完毕,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诉至法院于法无据。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中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针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合同,就合同的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安**涧村村民委员会并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张**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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