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8日、5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100万元。2014年10月18日,被告给原告打借据共计借原告人民币646万元(包括这100万)。索要借款无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书上显示u0026ldquo;李**,女,汉族,身份证号Xu0026rdquo;,但其提交借条及其他身份均显示借款人为u0026ldquo;李**,身份证号Xu0026rdquo;。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