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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品有限公司、平顶山**限公司、赵**、李**、赵**、杨**、闫**、司勋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品有限公司、平顶山**限公司、赵**、李**、赵**、杨**、闫**、司勋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平顶山市**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平顶**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44元,减半收取15672元,由原告平顶**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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