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冯**、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4750元及保全费337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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