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石化**作石油分公司与王**、王*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石化**作石油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王*、原审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二十二店、鑫达门窗装饰、公牛-五金建材日杂水电、诚信玻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国石化**作石油分公司起诉的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二十二店”、“鑫达门窗装饰”、“公牛-五金建材日杂水电”、“诚信玻璃”,主体不适格,遂作出了驳回原告中国石化**作石油分公司的起诉民事裁定书。

中国石化**作石油分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侵权事实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依法判决。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焦作**民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作石油分公司起诉的被告是“焦作市**有限公司二十二店”、“鑫达门窗装饰”、“公牛-五金建材日杂水电”、“诚信玻璃”,原审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上诉人中国石化**作石油分公司以王**、王**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也未提供“焦作市**有限公司二十二店”、“鑫达门窗装饰”、“公牛-五金建材日杂水电”、“诚信玻璃”基本注册信息和适格的证据,上诉人所列被告亦不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