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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臧于琪诉被告臧**、臧**、臧**、程**、臧晓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臧**诉被告臧**、臧**、臧**、程**、臧晓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臧**、委托代理人何**、被告臧**的法定代理人谭颍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臧**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臧**、程**的委托代理人谢**、被告臧晓静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臧于琪诉称:2011年9月4日17时左右,原告和五被告臧**、臧**、臧**、程**、臧**在臧红强家二楼平台玩耍时,被告臧**等人将原告推下楼,当日臧红强拨打120将原告送往临**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多处损伤,住院12天,于2011年9月16日出院。原告住院花去医药费8855.66元。后来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臧**等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855.66元、护理费600元、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200元、出院后加强护理两个月的护理费3000元、两个月营养费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8735.66元。

被告辩称

被告臧*浩辩称:我们在一起玩耍属实,原告从房子上摔下并住院治疗也属实,但我没有推她,我不承担责任。

被告臧**辩称:我们在一起玩耍属实,原告从房子上摔下并住院治疗也属实,但我没有推她,我不承担责任。

被告臧赵*辩称:我们在一起玩耍属实,原告从房子上摔下并住院治疗也属实,但我没有推她,我不承担责任。

被告程**辩称:我们在一起玩耍属实,原告从房子上摔下并住院治疗也属实,但我没有推她,我不承担责任。

被告臧*静辩诉:我们在一起玩耍属实,原告从房子上摔下并住院治疗也属实,但我没有推她,我不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4日17时许,原告臧**和五被告臧**、臧**、臧**、程**、臧**在臧**家平房上玩耍,后来又到臧**家平房上玩耍,在玩耍时,由于原、被告互相推拉,致使原告臧**从平房上摔下,当日被120送往临**民医院抢救诊疗,于2011年9月16日出院,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8855.66元,后经农村医疗报销3705元,经临**民医院诊断为右颞叶叶硬膜外血肿,右基底节挫伤,颅骨骨折,右颞部头皮下血肿,原告出院后五被告的被告家人均到原告臧**家看望,但均未给付原告赔偿,后经该村委会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当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原告臧**和五被告臧**、臧**、臧**、程**、臧**在平房上玩耍时从平房上摔下,在庭审中原告称是第一被告将她推下去,但第一被告臧**不予认可,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五被告均不能证明是何人将原告推下,但原告受到损伤的事实存在,故五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臧**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被告臧**,臧**,臧**,程**,臧**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五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故应由五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原告受到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150.66元(8855.66-3705元)、护理费120元(12天×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12天×10元/天)、营养费120元(12天×10元/天),以上共计5510.66元。对于原告要求赔偿在家护理两个月的护理费3000元,两个月的营养费600元,复查费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臧**的法定监护人臧**,谭颍粉于本判决生

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臧于琪各项损失1102.132元(5510.66元÷5)。

二、被告臧**的法定监护人臧**、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臧于琪各项损失1102.132元(5510.66元÷5)。

三、被告臧赵*的法定监护人臧**、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臧于琪各项损失1102.132元(5510.66元÷5)。

四、被告程**的法定监护人程高峰、臧**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臧于琪各项损失1102.132元(5510.66元÷5)。

五、被告臧晓静的法定监护人臧**、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臧于琪各项损失1102.132元(5510.66元÷5)。

六、以上五被告的法定监护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臧**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臧**承担75元,五被告臧**、臧**、臧**、程**、臧晓静的法定监护人各承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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