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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拐卖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师某某通过通**民医院妇产科护士王某某的介绍,将自己出生四天的亲生儿子以6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通许县城关镇刘庄村的李某某夫妇。被告人师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师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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