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花园村民组与被告遂平县**民委员会、河南协**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花园村民组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遂平县**民委员会、河南协**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花园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花园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花园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