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被告与前妻育有一女现年6岁,双方结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自结婚以来二人长期两地分居,偶尔一起共同生活也是吵架生气,没有共同语言,婚姻已名存实亡。现原、被告分居已长达两年之久,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琐事争吵不断矛盾频发,2013年被告曹某某出外打工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明、调查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均系二婚,结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未及时有效化解,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3年被告曹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致夫妻双方分居至今,应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40000元,为原告处分自身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