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王**、王*、王*、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建**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爱军,被上诉人范**、王**、王*、王*、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8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全部退还上诉人郑州建**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