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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王*等与郑州建**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王**、王*、王*、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建**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爱军,被上诉人范**、王**、王*、王*、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8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全部退还上诉人郑州建**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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