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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徐**与禹**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徐**因与被上**医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被上**医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4月4日,原河南**药公司向原告郭**出具收款收据两份,该收款收据显示收到原告郭**集资款10000元和6000元。1992年7月20日,原河南**药公司向原告郭**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该收款收据显示收到原告郭**风险金500元。1992年12月28日,原河南**药公司向原告徐**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该收款收据显示收到徐进升集资款10000元。二原告不断到相关部门信访,要求被告支付本案所涉集资款。2015年6月25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向原告所借的265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到还款之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郭**集资款16000元、风险金500元,收到原告徐**集资款10000元,对于该款,被告应当偿还,故对于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65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法判决:一、被告**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郭**16500元。二、被告**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徐**10000元。三、驳回原告郭**、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43元,由原告郭**、徐**负担1635元,由被告**药公司负担608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郭**、徐**上诉称,被上诉人为扩大经营规模向职工集资,双方之间利息是按照禹州**理局下发的禹药字(1993)第01号文件执行年利率12%,全禹州市医药局所属的数个公司都是依此文件规定向我们借款付息的,二上诉人主张利息也是以此文件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二上诉人的利息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医药公司答辩称,医药公司集资对象大多数都是员工,后来都陆续返还,都是按本返还没有支付利息,一审判决也可以接受,但二上诉人要求利息没有依据。

根据二上诉人的上诉及答辩,二审审理的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约定的有利息,被上诉人是否应该支付二上诉人的利息。

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郭**集资款16000元、风险金500元,收到上诉人徐**集资款10000元,对于该款双方之间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二上诉人可以随时主张要求返还。二上诉人上诉称双方之间约定有利息,利息应按主管局下发文件执行年利率12%,因禹州**理局文件规定”为加强资金管理和适用,各单位需增贷款规模和集资款项,年息一律不得突破百分之十二”,是对利息最高限额的规定,集资款是否有利息或者利息的多少,应有各单位与集资者双方约定,二上诉人提供的收款收据上均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应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起诉之前的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自起诉之日被上诉人应当偿还上述款项而未偿还,构成违约,二上诉人要求支付起诉之后的利息,应予支持,利息标准参照中**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069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驳回原告郭**、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06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即”被告**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郭**16500元”和”被告**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徐**10000元”

三、被上**医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上诉人郭**16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被上**医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徐**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3元,由郭**、徐**承担1635元,由禹**药公司承担6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郭**、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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