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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占国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黄*于2015年10月18日晚9时向其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当时约定一星期归还,但至今未付。要求被告返还现金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于2015年10月18日晚9时向原告冯某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今欠冯某某壹万元整,10000元。黄*,15、10、18晚)。现原告冯某某要求被告黄*偿还借款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黄*于2015年10月18日出具的欠条一份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黄*向原告冯某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说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冯某某要求被告黄*归还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黄*亦无相反证据证明其未欠原告款1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内偿还原告冯某某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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