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中国太平**阳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已经于2016年3月11日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中国邮政**司宝丰县支行与欧**、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鹿邑县涡**一村民组与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王**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河南百**限公司、河南百**限公司唐河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占国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