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中国太平**阳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已经于2016年3月11日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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