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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宝丰县支行与欧**、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司宝丰县支行与欧**、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原一审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宝民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欧**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豫04民申24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欧**及委托代理人马**,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司宝丰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牛铁军,被申请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欧*新召申请再审称:在申请人外出打工期间,被申请人贾**利用申请人欧*新召的身份证复印件找人顶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邮**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房屋抵押部门串通办理借款人民币22万元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中国邮**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房屋抵押部门相关责任人严重失职,不严格审查,违规办理贷款。过错完全在被申请人中国邮**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房屋抵押部门。而一审法院没有经合法传唤申请人,没有查清事实,按缺席判决作出(2015)宝民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民事判决是错误的。*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中**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答辩称:1、我行与欧**及贷款人办理的贷款手续合法合规,没有违规操作,再审申请中提到串通办理与事实不符;2、民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该笔贷款事实成立,欧**及贷款人贾**已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还款过程中夫妻双方均未提出任何异议;3、贷款逾期后我行提出诉讼,在宝丰县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状、判决书及房屋查封期间,贾**及欧**从未提出异议;4、在送达法院各类文书期间,贾**一直说其丈夫外出打工做生意,承认贷款事实并愿意承担偿还贷款义务,在办理贷款期间贾**及欧**未承认自己是冒名顶替办理贷款,出示的身份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全部是原件。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宝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申请人贾**答辩称:欧*新召就不知道贷款的事,申请贷款的人和欧*新召不是一个人,贷款是有个叫毛**的人去贷的款,以前我用贷款的时候欧*新召就不知道。我同意欧*新召的再审申请理由。

本院在该案庭审中,中国邮政**司宝丰县支行承认,经与本案当时经办贷款的借款人签字照片比对,发现当时办理贷款的人不是欧**本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对该案提审审理认为:本案原一审未对涉案贷款的借款人真实身份予以审查,对本案借款人的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撤销宝丰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发回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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