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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某一审请求依法判令其与欧*某某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与宋寨南街交叉口思达大户人家小区2号楼3单元201室归王某某所有。湛**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2015)湛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湛**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回上诉的申请系上诉人自愿提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某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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