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赵**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放火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李*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因矛盾对其姐夫宋某某产生怨恨,遂伺机报复宋某某。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趁本庄停电之机,身穿黄色花迷彩服,脸戴灰色口罩,从其家中携带三个汽油瓶、浸泡过汽油的卫生纸、炮仗等工具蹿至本庄其姐夫宋某某家门外,用打火机将三个汽油瓶点燃后分别投掷到宋某某家的大门上和院子内,后又将浸泡过汽油的卫生纸包着炮仗投掷到宋某某家院子内,致使宋某某家多处起火,不但导致宋某某家的大门门漆和水管保暖层被烧坏,而且对四周邻里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赵**的供述,被害人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宋**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检验鉴定报告,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谅解书,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赵**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赵**的辩护人李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且造成的危害后果很小,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因矛盾对其姐夫宋某某产生怨恨,遂伺机报复宋某某。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趁本庄停电之机,身穿黄色花迷彩服,脸戴灰色口罩,从其家中携带三个汽油瓶、浸泡过汽油的卫生纸、炮仗等工具蹿至本庄其姐夫宋某某家门外,用打火机将三个汽油瓶点燃后分别投掷到宋某某家的大门上和院子内,后又将浸泡过汽油的卫生纸包着炮仗投掷到宋某某家院子内,致使宋某某家多处起火,不但导致宋某某家的大门门漆和水管保暖层被烧坏,而且对四周邻里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另查明,被害人宋某某、赵某某对被告人赵**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宋*某陈述:2015年10月15日天凌晨2点多,我在床上躺着,我听到院子内有玻璃瓶破碎的声音,我就抬头从窗户往外看,发现院子内着火了。我就只穿个内裤从房间出来,我来到院子内后,就见到院子内在着火,大门上也在着火。我就从院子内拿了一根电工用的零杆从楼梯上到二楼,到二楼后我看到我家大门北侧站了一名穿迷彩服的男子,这名男子我看着像赵**。然后就用零杆向他投过去,不过没有砸到他。我将零杆砸过去后,那名男子就向我投掷了一个着火的汽油瓶,着火的汽油瓶没有砸到我身上,落到二楼往南下楼的台阶上着火了。因为台阶上着火后,我就没法上楼了,我就赶紧找水把台阶上火给浇灭,我妻子赵某某也拿着水浇院子和大门上的火。我和我妻子将火浇灭后,我妻子去开大门,但是大门从里面打不开,后来发现大门被人从外面用绿色的尼龙丝给拴上了。大门弄开后,我妻子赵某某就直接去她兄弟赵**家了,我妻子走后,我给我侄子宋*甲打电话给他说有人我往我家扔汽油瓶了,你过来一趟。宋*甲过来后,我就给他说:“你大娘去小*的舅家了,你过去看看”。之后宋*甲就直接去赵**家了。宋*甲过去一会后,我也去赵**家了,我到赵**家后,我见到我妻子和赵**两人在吵架,赵**说不是他扔的,我们怀疑他需要证据。吵了一会之后,我和我妻子赵某某及宋*甲就回来了。因为矿山租金,赵**代表村里去县里告状,他自己说花了11万多,但是没有花费的票据。后来村里给了7万元钱,剩下的钱让他从矿山给的租金里面扣,但是赵**不愿意。因为我是我们村的小队长,他一直找我要钱,我没有给他。他就一直找我闹,现在我们两家就不说话。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与被害人宋某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宋*甲证实:2015年10月15日的凌晨两点多,我大伯宋*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家我问他啥事他也没说,我到他家后就看到他家的大门口下面有碎玻璃。大门门漆有被烧的印子,院子内也有碎玻璃,我跟宋*某见面后,宋*某就给我说他在二楼楼梯上看到一个身穿迷彩服,面带口罩的男子往他家扔的汽油瓶,我大娘赵某某去小*舅家了,我知道小*的舅舅是赵**,我就直接往赵**家赶,我到赵**家时,赵某某和赵**在赵**家门口吵架,赵**不承认汽油瓶是他扔的,后来宋*某也过去,再后来我就骑着电动车将赵某某送回家了。是因为矿山上访的事情两家有矛盾,具体深层次的原因我就不知道了。

4、被告人赵**供述:2015年10月15日凌晨,我将装有汽油的啤酒瓶点燃后扔到我姐夫宋某某家的院内了。我和宋某某是一个村的,宋某某的妻子赵某某是我亲姐姐,而且宋某某还是我们村的队长,我和宋某某是亲属关系。因为我为了我们村西边矿山的事情上访,在上访的时候,我花了112000元钱,我姐夫宋某某承诺把我花的钱给我,结果就给了我7万元钱,还差42000元钱没有给我,最开始还承认欠我42000元钱,但是今年8月份,宋某某不承认欠我42000元钱了。我就想着将装有汽油的啤酒瓶点燃后扔到他家吓唬吓唬他,让他给我钱。我将装有汽油的啤酒瓶点燃扔到他家院子内和大门口。我还从路上捡了个绿色尼龙绳拴住他家的铁门。大门的材质是铁的,院子里的地坪是水泥的,我扔点燃的带汽油的啤酒瓶不会将他的房子点燃,我没有想到伤害他们的人,我就想扔到院子里吓唬吓唬他,让宋某某给我钱。我一共扔了三个装有汽油的啤酒瓶。第一个扔在大门上了,第二个扔到院子内,第三个扔到院子二楼下楼的楼梯处。这三个啤酒瓶都是我平时喝的啤酒空瓶,我先把摩托车的汽油往啤酒瓶内装半瓶,然后用卫生纸做成引线塞进啤酒瓶口里好点燃。我扔的还有过年放剩下的炮,我一共扔了三个或四个炮,具体扔了几个炮我现在想不起来了。这些炮我都是用卫生纸包着往宋某某院子内扔,至于炮落到什么位置我不知道,不过这些扔进去的炮没有被引燃。当我点燃第三个啤酒瓶往二楼的楼梯上扔的时候,宋某某手里拿了一根两头带铁的木棍(也就是电工用的零杆棒)砸我,不过没有砸到我。我就赶紧跑了。我回家就躺床上睡了,过来一会,我姐赵某某去我家找我问我是不是我仍的汽油瓶,我说不是我,你要怀疑我了需要拿证据。后来宋**和宋某某也去了,他们几个在我家吵了一会,赵某某和宋某某、宋**就回家了。我身上穿了一套黄色的花迷彩服,脸上戴了个口罩,口罩是灰色的,手上带了双手套,手套也是灰色,脚上穿了一双黑色的皮鞋。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查情况。

6、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5)625号检验鉴定报告载明案发现场提取的玻璃瓶口处卫生纸、二楼平台处卫生纸均检出汽油成分,被告人赵**衣服及口罩均未检出汽油成分的情况。

7、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住处搜查的情况。

8、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了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9、谅解书证实了被害人宋某某、赵某某对被告人赵**表示谅解。

10、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赵**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认罪、悔罪,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