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诉被告侯**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明确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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