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55元,由原告常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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