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55元,由原告常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