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人**有限公司与殷*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人**有限公司诉被告殷*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朱**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