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季*红诉被告江阴**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调解书中不再对案件事实进行表述。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因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江阴**有限公司应支付季**的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合计51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季**已预交),由季**
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