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刘**与陈**、高*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菏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苏州国**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局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季徐*与江阴**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黄**与江阴**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黄*与江阴**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季**与江阴**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曹**与连云**有限公司、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