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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连**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连**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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