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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与钱洪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因与被上诉人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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