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因与被上诉人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