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江苏**卖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卖公司(以下简称天**司)、第三人苏州市**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政通公司、原告李**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4月27日以三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各自诉请的申请,被告天**司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反诉原告天**司及第三人政通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均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江苏**卖公司撤回反诉。

准许第三人苏州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4560元,减半收取22280元,由原告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982元,减半收取9491元,由被告**拍卖公司负担;第三人之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第三人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