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苏州同**限公司与吴江**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吴江**限公司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后,吴江**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吴江**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江**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