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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与被告柳*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滕*与被告柳*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会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柳*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滕*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恋爱,于2014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27日生一子柳*乙。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婚生子柳*乙出生后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被告不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2015年9月份,双方因生活费吵架,被告将原告的苹果手机、PAD摔碎。原告躲到邻居家后,被告又追至邻居家,用钳子将原告手上的翡翠贵妃手镯剪断。后被告将原告从家中赶走,原告带着儿子回娘家,被告对原告及儿子不闻不问。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柳*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柳*乙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婚生子柳*乙的物品由原告保管;5、被告赔偿原告所砸坏物品的损失9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柳*甲辩称,原、被告在结婚前就遭受外界的压力,但依然结婚并持续至今。原告年纪小,做事欠考虑,虽然婚姻受到外界因素的破坏,但被告愿意挽回婚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27日生一子柳*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有关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共同养育了一个儿子,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夫妻间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缺少沟通、处理家庭生活琐事方式不当所致。原、被告均应多体贴和包容对方,珍惜夫妻感情,改进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方法,共同抚养好子女,互相尊敬、关心、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滕*要求与被告柳*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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